(2013)德民初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树与被告王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树,王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485号原告张春树,男,1968年5月25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王梅英,女,1975年5月5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树与被告王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树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春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