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方圆投资有限公司与镇江赛格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方圆投资有限公司,镇江赛格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66号原告张家港市方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法定代表人季恒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斌,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赛格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河西岸路西侧(长江新天地)。原告张家港市方圆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赛格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张家港市方圆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赛格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方圆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赛格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港市方圆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赛格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1084元,减半收取15542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方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静代理审判员 戴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益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思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