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商终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浙江志高机械有限公司与宋明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志高机械有限公司,宋明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志高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献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慧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明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世科。上诉人浙江志高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宋明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3)衢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浙江志高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诉讼请求。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志高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志高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志高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上诉人浙江志高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炳连代理审判员 余慧娟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