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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硚口刑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张爱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硚口刑初字第0077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爱红。因本案于2013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武硚检刑诉(2013)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爱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松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爱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张爱红在本市硚口区太平洋路“东和商务酒店”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包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及一包塑料袋装红色片剂贩卖给证人一等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同时收缴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一包、塑料袋装红色片剂一包及人民币200元。同日23时许,公安人员依据从被告人张爱红处查获的“东和商务酒店”门卡对该酒店543号房间进行搜查,当场从被告人张爱红存放在该房间床位上的挎包内查获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四包、塑料袋装红色片剂一包,并予以收缴。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贩卖的塑料袋装红色片剂一包,净重0.28克;贩卖的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一包,净重0.07克;搜出的塑料袋装红色片剂一包,净重46.48克,搜出的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四包,净重3.3克;以上毒品共重50.13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张爱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以上事实不持异议,且有证人一、证人二、证人三、证人四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刑事侦查技术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和被告人张爱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爱红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且贩卖毒品数量达到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爱红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爱红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张爱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爱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28年4月2日止。并处没收财产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 颖人民陪审员 胡 俊人民陪审员 黄文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