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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执民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傅其平与邓毅、张红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打印份数5份拟办单位:执行庭拟稿:许立民拟稿时间:2013年11月18日核稿:××××年××月××日签发:××××年××月××日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龙执民字第867号申请人傅其平,农民。被执行人邓毅,居民。被执行人张红新,居民。申请人傅其平与被执行人邓毅、张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衢龙溪商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傅其平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毅、张红新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2150元。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2150元。通过对金融机构、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但均办理他项权证,不亦执行,且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可供执行,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衢龙执民字第867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傅金发审判员项柏清审判员胡飞龙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丁婉君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地点:本院执行裁决庭合议庭成员:傅金发、项柏清、胡飞龙书记员丁婉君案号:(2013)衢龙执民字第867号记录如下:傅金发:申请人傅其平与被执行人邓毅、张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2150元。通过对金融机构、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但均办理他项权证,不亦执行,且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可供执行,暂无法执行。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条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项柏清: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请求继续执行。胡飞龙: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合议庭评议决定:(2013)衢龙执民字第867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衢龙执民字第867号申请人傅其平,男,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龙游县人,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溪口镇红殿村董家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6402276216)被执行人邓毅,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龙游县人,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文二巷2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7301104014)被执行人张红新,女,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龙游县人,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平政路118号荣景园21幢。(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7411200023)申请人傅其平与被执行人邓毅、张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衢龙溪商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傅其平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毅、张红新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2150元。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2150元。通过对金融机构、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但均办理他项权证,不亦执行,且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可供执行,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衢龙执民字第867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傅金发审判员项柏清审判员胡飞龙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丁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