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詹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30号原告:詹某某,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詹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