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终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吕艺远与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艺远,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省天健网络商务有限公司,黄建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终字第3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艺远,住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496号。组织机构代码5755840-7。代表人王锋,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福建省天健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丰泽区美桐路老兄弟大厦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61688642。法定代表人黄建荣,该公司负责人。原审被告黄建荣,住泉州市丰泽区。上诉人吕艺远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原审被告福建省天健网络商务有限公司、黄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13年8月15日向上诉人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上诉人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吕艺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丽阳代理审判员 余卓立代理审判员 蔡炳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钟毅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