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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民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刘祖环与宋宪友、徐传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环,宋宪友,徐传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郯民初字第3282号原告刘祖环。委托代理人冯雷,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宪友。被告徐传明。委托代理人胡金玲,女,1961年12月16日生,汉族,郯城县马头镇刘楼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1********。系被告徐传明之妻,特别授权。原告刘祖环与被告宋宪友、徐传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利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祖环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雷,被告宋宪友、徐传明的委托代理人胡金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祖环诉称,2013年9月6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做小工,在干活的过程中右脚被砖头砸伤。原告受伤后在郯城仇氏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天数为90日。原告受伤后因赔偿事宜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未果,为此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000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宋宪友辩称,我当时去市场找人,我还没有找着老师,原告就问了我两遍,我告诉原告我还没有找着老师怎么找小工,后来原告老是问我,我就带了原告。原告干活时受伤是因为原告自己没有把砖放好才砸自己脚的,不是我弄掉砖砸原告的脚,我不同意赔偿。被告徐传明辩称,当时大家都在干活,我当时问原告要紧吗,原告说不要紧,后来原告报警了,原告住院后我去看了原告,给钱原告不要,我只愿意承担原告医疗费的四分之一,其他的我不管。经审理查明,被告徐传明系房主,事故发生时正在建设两层的楼房。被告宋宪友负责找人,施工过程由其负责指挥,但工钱由被告徐传明发。原告亦系被告宋宪友所找到被告徐传明工地做小工。2013年9月6日原告在搬砖过程中被砖砸伤右脚,原告受伤后在郯城仇氏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5664.10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鉴定费为820元。双方就原告的损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未标明乘车的起止地点与具体数额。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受雇于被告徐传明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告徐传明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的被告宋宪友具体负责找人并负责具体指挥,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对损失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原告刘祖环、被告宋宪友、被告徐传明分别承担30%、30%、40%的责任为宜。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为19天。原告为农村居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损失。原告的损失情况如下:医疗费5664.10元,误工费844.36元(44.44×19),护理费577.72元(44.44×13),住院伙食补助费104元(8×13),交通费酌定为150元,伤残赔偿金18892元,鉴定费820元,以上合计27052.18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宪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祖环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115.65元(27052.18×30%)。二、被告宋宪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00元。三、被告徐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祖环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820.87元(27052.18×40%)。四、被告徐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祖环精神抚慰金600元。五、驳回原告刘祖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刘祖环XXX元,被告宋宪友负担XXX元,被告徐传明负担XXX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