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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民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某诉被告某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640号原告XXX,男,1947年9月1日出生,汉族,蒲城县XX镇初级中学教师,住蒲城县城关镇XX社区5排3号。被告XX,男,29岁,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XX巷。被告XXX,男,27岁,汉族,住蒲城县XX局家属楼后楼X单元X楼X户。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XXX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 判 长 谢西录代审判员 路晓玲代审判员 许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