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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杨琴钗与义乌市天钲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琴钗,义乌市天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3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琴钗。委托代理人虞福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义乌市天钲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明。委托代理人成金星。委托代理人盛俏娜。上诉人杨琴钗、义乌市天钲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琴钗、义乌市天钲置业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琴钗、义乌市天钲置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琴钗、义乌市天钲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杨琴钗负担1050元,由义乌市天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耐萍审 判 员 黄良飞审 判 员 徐 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