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路商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03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强、陈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强,陈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商初字第2044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强、卢晓。被告程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昆。被告陈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强、陈金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元,依法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