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21-07-30
案件名称
黄德松、黄燕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德松;黄燕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平民初字第2752号 原告黄德松,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 被告黄燕红,男,约45岁,汉族,农民,住平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松与被告黄燕红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德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德松负担(已 交清)。 2 审判员 吴伟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思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