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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21-07-30

案件名称

黄德松、黄燕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德松;黄燕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平民初字第2752号 原告黄德松,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 被告黄燕红,男,约45岁,汉族,农民,住平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松与被告黄燕红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德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德松负担(已 交清)。 2 审判员  吴伟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思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