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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金华销售分公司与浙江中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金华销售分公司,浙江中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629号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金华销售分公司。负责人寿国校。委托代理人钱华。被告浙江中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禄。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金华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金华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金华销售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