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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五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五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姜某某,女,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姜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林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