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流民初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四川省农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流民初字第4981号原告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九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成大路A座。法定代表人王国勋。委托代理人邱才东。被告四川省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祠大街30号。法定代表人韩强,负责人。原告诉被告四川省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才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省农药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长期有业务往来,原告从2011年8月起按照被告的要求为被告生产包装膜,双方于2011年11月22日签订了正式的《印刷定作合同》,至2013年4月22日期间,原告分9次按被告要求向被告送货。2013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说明》载明共欠原告公司款项378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上述款项,但是被告都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拒不支付。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37800元。被告四川省农药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从2011年8月起一直按照被告的要求为被告生产包装膜。2013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出具《欠款说明》一份,载明:“请将15%三唑酮WP40克、50克包装膜交于四川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刘波(电话65****)签收。我公司欠贵公司款项三日内付清。(37800元)”。韩强签字并加盖四川省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上述事实,有原告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欠款说明》一份;2011年11月22日的《印刷定作合同》一份;2011年8月11日至2013年4月22日期间送货单9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所欠37800元定作款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四川省农药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所欠款项37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省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给付所欠款项37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元,由被告四川省农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