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执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汉中地质大队与被执行人吴焕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汉中地质大队,吴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43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汉中地质大队,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塔北路。法定代表人伍兴全,队长。委托代理人郭军,系该队物业管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焕玲,女,出生于1984年7月12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上列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分别作出(2013)汉中民终字第00389号和(2013)汉民初字第0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将租赁申请执行人西院第一间门面房2.5间房屋腾交归还申请执行人;(2)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50元。现被执行人吴焕玲将租赁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汉中地质大队的房屋已腾交归还。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389号和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3)汉民初字第012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50元,由被执行人吴焕玲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赵汉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保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