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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马振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娥,青岛润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马振娥。被执行人青岛润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门村镇东马家疃村335号。法定代表人刘常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振娥与被执行人青岛润洁食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平劳仲案字第440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平劳仲案字第440号裁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润洁食品有限公司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亭审判员  张明林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林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