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纪大军诉王悦、殷淑琴婚约财产纠纷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大军,王悦,殷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纪大军,男,1994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悦,女,1993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殷淑琴,女,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纪大军诉王悦、殷淑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八日作出(2013)双郊民初字第76号民判决书。判令王悦、殷淑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纪大军彩礼款50,0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纪大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悦、殷淑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纪大军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3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铁铮审 判 员 :杨玉福代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祥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