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王某某,农民。被告周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建芳审 判 员 孙魁林代理审判员 马丽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秀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