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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代圣兰与代桂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692号原告:代某,女。委托代理人:杨春生。被告:代某,男。原告代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贯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春生与被告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于2011年3月订立婚约,2011年7月6日在罗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9月18日生育女儿“代某某”。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因性格差异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致使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法维持,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有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代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原、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1年7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9月18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代某某”。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为此成诉。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证据、庭审笔录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以后的生活过程中,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对于原告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代某与被告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若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贯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