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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将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黄发友与杨观华、黄秋花、潘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发友,杨观华,黄秋花,潘诗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将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黄发友,男,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陈孝辉,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杨观华,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黄秋花,曾用名黄秋莲,女,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潘诗洪,男,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黄发友与被告杨观华、黄秋花、潘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建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孝辉、被告潘诗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观华、黄秋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发友诉称:2013年4月10日,被告杨观华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和家庭消费开销为由,于2013年4月1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约定月利息为2000元和4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潘诗洪以担保人身份在两张借条上签字担保。后原告要求被告杨观华履行债务,被告杨观华拒绝偿还借款。被告杨观华与被告黄秋花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被告黄秋花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现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杨观华、黄秋花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合计300000元;2、被告杨观华、黄秋花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4月10日借款之日起至2013年10月21日起诉之日止的利息38200元(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每月利息6000元计算)3、被告杨观华、黄秋花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每月利息6000元计算);4、被告潘诗洪对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观华、黄秋花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潘诗洪对上述借款担保事实无异议,但要求原告黄发友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经审理查明:被告杨观华、黄秋花于2013年4月1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和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约定月利息为2000元和4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潘诗洪以担保人身份在两张借条上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另查明,被告杨观华、黄秋花于2000年12月25日在将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在庭中的陈述及提供的《借款借据》两份、婚姻登记证明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黄发友与被告杨观华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原告黄发友与被告潘诗洪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杨观华理应还清借款。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秋花与被告杨观华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秋花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黄发友与被告潘诗洪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潘诗洪应按连带保证责任对被告杨观华、黄秋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诗洪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观华、黄秋花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观华、黄秋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发友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杨观华、黄秋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4月10日借款之日起至2013年10月21日起诉之日止的利息38200元(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每月利息6000元计算);三、被告杨观华、黄秋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每月利息6000元计算);四、被告潘诗洪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杨观华、黄秋花、潘诗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2元,减半收取1691元,由被告杨观华、黄秋花、潘诗洪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同意先行垫付,被告可直接支付给原告或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建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绍泉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