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民一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冯天志与张吉柱、杨留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天志,张吉柱,杨留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208号原告冯天志,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国峰,男,市民。被告张吉柱,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保安,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留欣,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天志诉被告张吉柱、杨留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天志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留欣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天志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留欣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天志撤回对被告杨留欣起诉。审 判 长  贾长桥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