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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天祥、刘敬平、刘敬安、刘宗宝因与被上诉人柳春生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天祥,刘敬平,刘敬安,刘宗宝,柳春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63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天祥,男,194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南关办事处淮海南路二里东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44********。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敬平,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4********,系刘天祥长子。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敬安,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7********,系刘天祥次子。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宗宝,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7********,系刘敬平之子。上述四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柳春生,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办事处东关大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3********。委托代理人:白存民,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天祥、刘敬平、刘敬安、刘宗宝因与被上诉人柳春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年6月4日作出的(2009)宿埇民一初字第02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许劲松、杨俊举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天祥、刘敬平、刘敬安及刘天祥、刘敬平、刘敬安、刘宗宝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庆文,被上诉人柳春生的委托代理人白存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09)宿埇民一初字第024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丁 伟代理审判员  杨俊举代理审判员  许劲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