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简守金与罗进良、林丽萍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守金,罗进良,林丽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简守金。委托代理人:李先真。被告:罗进良。被告:林丽萍。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代表人:黄中钢。委托代理人:陆徐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简守金与被告罗进良、林丽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简守金于2013年11月18日以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守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简守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玲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