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栖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栖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石油集团威海总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崮山水产集团公司第三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本院在立案执行的山东石油集团威海总公司与山东崮山水产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9月29日清算注销,其资产和债权债务移交至山东省石油集团总公司。山东省石油集团总公司依据石化资产企(2007)23号文件转制为第三人,其全部资产、负债、权益纳入第三人,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经转制为第三人合法有效,其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海滨执行员 王绍强执行员 隋连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