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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华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岩峰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