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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诉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与安徽瑞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安徽瑞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诉保字第00098号申请人: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法定代表人:储柱东,主任。被申请人:安徽瑞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法定代表人:储诚五,董事长。申请人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因委托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本院的执行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申请人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因委托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本院的执行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对被申请人安徽瑞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吴烈根、储昭棉的债权中的21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东升审 判 员  王春生代理审判员  林储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