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34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X,尹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唐X,女,195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临桂县临桂镇世纪大道时代花园*栋*单元***号。被执行人尹XX,女,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临桂县临桂镇建设路**栋*号。申请执行人唐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临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2008)临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X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758.0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尹XX与申请人唐X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尹XX一次性支付2万元,申请人唐X自愿放弃剩余欠款和逾期利息。申请人唐X认可债权本息已全部执行完毕,要求本院结案。本院认为,申请人唐X申请的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尹XX已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唐X要求本院结案,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临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2008)临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彭苏平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