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台特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颜金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金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海法台特字第20号申请人:颜金花,农民。申请人颜金花申请宣告林小连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颜金花诉称:其夫林小连原系“苏通渔01112”船船员。2011年10月1日,该船在1891海区4小区生产作业时,林小连不慎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其死亡。经查:林小连,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苏通渔01112”船船员,原住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杨柳中心村B区39号,与申请人颜金花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16日,“苏通渔01112”船在1891海区4小区生产作业时,林小连落海失踪,一直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15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寻找林小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林小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林小连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经依法公告寻找无果,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林小连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