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执字第00548-2、00665、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毛光兵,李绪付,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怀执字第00548-2、00665、00666号申请执行人:王兵,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毛光兵,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李绪付,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董强,又名董祥,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李绪付与被执行人董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兵与被执行人董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毛光兵与被执行人董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怀执字第548号执行裁定书、(2013)怀执保字第369、3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董强在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的银行存款87210元,现因债务已经清偿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申请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强在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的银行存款(帐号:62×××33)8721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