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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龚有武与高少林、芮修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有武,高少林,芮修金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52号原告:龚有武,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关小牛,男,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高少林,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芮修金,女,196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有武诉被告高少林、被告芮修金债务纠纷一案中,龚有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龚有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阿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