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城法闸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宪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宪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闸民初字第186号原告: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闸坡镇海滨路2号。负责人:梁家雄,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昌飞,该社不良贷款清收中心副主任。被告:曾宪水。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宪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敖国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小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