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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隆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常某某,农民。被告李某甲,农民。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未经充分了解,婚后被告一直未找到工作,无生活来源,且脾气倔强,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儿子李某乙出生后,被告仍没有担负起家庭责任,上网玩游戏,使双方的矛盾不断升级,我为了孩子去上班,被告就说我“上班就不要回家了”,由此,被告向我提出了离婚,自此,我回到了娘家。至今,被告也未看过我。从结婚至今,被告常把离婚挂在嘴边,使我对这个婚姻失去信心,现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抚养儿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被告李某甲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庭审中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乙,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双方的婚姻基础差,婚后在性格脾气、情趣爱好等方面有所差异,矛盾不断发生,自2012年6月份起矛盾升级后,双方分居至今。2012年10月份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而被告未尽力挽回,2013年7月23日,被告给原告发短信说离婚,第二天即7月24到民政局准备办理离婚登记,协商离婚不成时,双方发生冲突,遂原告方报警后,才得以平息。被告对原告曾起诉离婚认可,并述称经多人说管未果。被告承认在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失手打了原告,且认可曾给原告发过的短信“明天别上班了,拿好东西,等我电话,我们离婚吧”。为此,原告心灰意冷。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要求抚养婚生男孩。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诉辩、书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差,婚后在性格脾气、情趣爱好等方面各不相投,且难以沟通和交流,致使双方矛盾不断升级。2012年6月6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经多人次调解未果,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长期随被告生活,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对小孩健康成长不利。庭审中,被告要求抚养婚生男孩,且放弃原告承担抚养费用,依法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李某乙随被告生活,小孩长大后跟父随母自择。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