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仲字第002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小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荣,李红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仲字第00214-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荣。被执行人李红莉。张小荣申请执行与李红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1)第9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红莉尚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小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李红莉向申请执行人张小荣退还购房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18225元,承担案件仲裁费8839元,公告费1200元,执行费2574元等。本院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红莉下落不明,在向其公告送���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红莉名下有房屋一套,该房屋已抵押给银行,目前,该案正在诉讼中尚无结果。张小荣以李红莉的上述房屋正在诉讼中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该房屋具备处置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执仲字第002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樊庆荣审判员 张建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