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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王舜森与李祖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舜森,李祖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104号原告:王舜森。被告:李祖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舜森诉被告李祖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舜森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舜森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舜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王舜森负担。审 判 长  张全标审 判 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黄 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骄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