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路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林哲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林哲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蔡於村。负责人陈耀忠。委托代理人林军清(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哲羽。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被告林哲羽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长海代理审判员 乔亚琦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何静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