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霍建亭与陕西咸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渭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建亭,陕西咸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渭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霍建亭,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咸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同保,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渭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霍建亭与被执行人陕西咸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渭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1日做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霍建亭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陕西咸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渭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霍建亭案款金额17885元,该案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长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