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辖终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心支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杜春恺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心支公司,杜春恺,景德镇鸿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道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聪财。原审被告杜春恺。原审被告景德镇鸿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宝明。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心支公司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景德镇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景德镇市昌江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系基于侵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的,金华市婺城区系侵权行为发生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