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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颜╳╳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XX,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许XX。被执行人颜XX。本院在执行许XX与颜XX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颜XX尚欠申请执行人许XX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共27个月的抚养费5400元,被执行人定于2013年7月31日前支付完毕。上述款项由大新县法院从颜XX工资帐户划拨转交申请人。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颜XX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定全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代理审判员  韦卫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雷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