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甲、朱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99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朱某甲。被执行人朱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某甲、朱某乙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支付案件款261035.91元,案件受理费2346元,共计263381.91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某甲、朱某乙经济困难,无力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分期支付案件款,申请人已受偿案件款4850元,下余案件款258531.91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无法确定,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9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