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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董德祥与李博全交通肇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德祥,李博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3)庆西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董德祥,男,(基本情况略)。被执行人李博全,男,(基本情况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德祥与被执行人李博全交通肇事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刑初字第31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调处:被告人李博全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德祥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人员伙食费支出、交通费、财物损坏损失费、购置轮椅费、精神损失费、原告因大脑失衡常年护理费及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53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31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姿敏审 判 员  付良刚人民陪审员  赵娅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振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