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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南民族大学与张淑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南民族大学,张淑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681号原告:中南民族大学,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708号。法定代表人:李金林,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纯,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淑兰,女,汉族,1963年10月16日出生,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吴艳霞,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中南民族大学与被告张淑兰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南民族大学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南民族大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南民族大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马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呈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