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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剑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485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献礼。委托代理人:徐磊。被告:陈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陈清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