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隋雪梅与刁晓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雪梅,刁晓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隋雪梅。委托代理人:刘云海,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晓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隋雪梅与被告刁晓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隋雪梅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雪梅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隋雪梅承担。审判员 修立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振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