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8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贾宣奉诉被告唐德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宣奉,唐德明,肖琼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8426号原告:贾宣奉,男,生于1988年10月4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唐德明,男,生于1953年4月2日,汉族,住绵阳市三台县。被告:肖琼芳,女,生于1953年7月17日,汉族,住绵阳市三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住所地:三台县。负责人:王凌,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宣奉撤回起诉。诉讼费768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 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