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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吴某,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委托代理人石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敏红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