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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3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苏春英与韩显锋、青岛胶州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城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春英,韩显锋,青岛胶州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城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584号原告苏春英,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韩显锋,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胶州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湾产业基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城阳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和阳路309号。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苏春英诉被告韩显锋、青岛胶州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城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0日13时,被告韩显锋驾驶鲁BXXX**号轿车沿正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方和全驾驶的鲁X**号小客车(载原告苏春英)相撞,致原告受伤。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住址不详,无法送达,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春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培臣审判员  贾焕波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兆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