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法执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袁保宁诉张宁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保宁,张宁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法执字第00469号申请人袁保宁被执行人张宁娟申请人袁保宁与被执行人张宁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眉民一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3050元,执行费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8日将案款履行清结并承担了执行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眉民一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冀有会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喻永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