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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6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葛一冉与贾宇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一冉,贾宇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563号原告:葛一冉,女,汉族。法定代理人:葛国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金秦英,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宇森,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张丽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一冉与被告贾宇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一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36元。审判员  叱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