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李义思与唐满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平江县人,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因本案纠纷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上诉人唐某自愿撤回上诉,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示,且属其自由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铁霞审判员 王德华审判员 许 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颜 静 关注公众号“”